今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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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

重庆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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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支付管理。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月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专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分包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作工资支付明细表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工资支付银行卡应当交农民工本人管理。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协议(样本附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名制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专户开户银行从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开户银行对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未能足额支付分包单位上报工资)、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九条 银行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户、存储、转账(提现)、销户等手续。
   开户银行要为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存储单位和支取单位建立支取记录,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查询存储和支取记录的,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制度,监督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对未落实分账管理制度的单位,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政府工程和国企投资项目由资金拨付部门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各级、各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检查范围,依法接受稽核、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全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建设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专户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实施重点监察,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数额,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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